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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董军

123发布时间:2016年2月11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2007年6月29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弃权,历经4次审议,与每个劳动者和企业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终获通过。从立法角度而言,《劳动合同法》从一审到四审,历经近3年终于颁布,这是一个法律制定过程的结束。但对于法律的施行而言,饱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利器;而对于企业而言,它又意味着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限制了企业的部分管理权,增强了员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些规定表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因此,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将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制定和修改环节,而建立劳资共决、劳资协商的机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从表面来看,《劳动合同法》将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例如,该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如,用人单位发生不签劳动者合同、违法规定试用期、扣押劳动者证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该法都相应地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企业在侵害劳动者利益时所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因此获得的非法利益。但从长远综合分析来看,并非如此。因为法律的精神是鼓励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获益将大大超过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管理制度。
    一些企业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工企业是不公平的,甚至会侵害到企业的一些利益。笔者认为,这部刚刚实施的法律不仅不会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反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低劳动成本作为一种相对的优势在短时期是可以坚持的,但从长久来看,过分地追求低成本劳动力,惟一的结果只会导致劳动力的低素质。而低素质的劳动力,又怎能创造企业的竞争力?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远远高于企业非法用工的机会利益,这就促使企业自觉履行合法用工规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规章制度,进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所以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还不到两周的时间,企业要做的并非是抱怨和逃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制,而是要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法的强制性规定中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董军律师
                                        二00八年一月十二日
 
注:1、本文首次发表于中国医药报(2008-01-12),现可参阅上海劳动律师网(www.shanghailaod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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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军律师简介:
董军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劳动法硕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以来.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纠纷处理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于劳动用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董军律师经过上百起案件的庭审.实战经验丰富.庭审技巧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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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用工方面.董军律师擅长于代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群体劳动争议诉讼.涉外劳动争议.中高层员工劳动争议诉讼.股东纠纷衍生的的劳动争议.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赔偿案件.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董军律师擅长于代理股东纠纷引发的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多家被许可方的群体特许经营许可纠纷案件.专利权和著作权纠纷许可和转让纠纷.
     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客户:
     董军律师曾为上海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盛(上海)数字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伟普思精密塑胶(上海)有限公司.德国陆洲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苏福马机械有限公司.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同济远征环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家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汤臣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古轩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友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朗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天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念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数百家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获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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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用工方面:
     1.范先生和孙先生诉上海万科物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案件.董军律师代理万科物业有限公司.范先生和孙先生近二十万元的诉请.全部被闵行仲裁委驳回.
     2.上海安越有限公司诉张小姐竞业限制案件.董军律师代理张小姐参加了浦东仲裁委的仲裁程序.浦东仲裁委全部驳回上海安越有限公司5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
     3.李先生和田先生等九人诉上海宝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群体诉讼,董军律师代理九名原告参加了宝山法院的一审.最终达成了调解.使每名原告都得了近三万元的加班费.扭转了仲裁全部败诉的结果.达到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
    4.李小姐诉韩国三星上海代表处违约金案件.董军律师代理李小姐.徐汇法院判决韩国三星公司承担近十二万元的违约金. 
      知识产权纠纷:
     1.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与五家被许可经营方产生纠纷.五家被许可经营方要求解除许可合同.董军律师代理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浦东法院确认了合同有效.驳回了五家被许可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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