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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权扣押职工人事档案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企业无权扣押职工人事档案
孙某是外地留京的大学生,单位为其申请了留京指标后,孙某的户口和档案才落到了北京。
  
  单位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5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
  一年后,孙某跳槽离开单位,并交了6千元的违约金,但单位作出决定,孙某可以先走,个人档案暂时扣留,待交清余下的4千元后,才能放走其档案。那么,单位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律师: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应及时将劳动者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不交违约金等理由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这种以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如果员工因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的损失而不辞而别,企业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留员工的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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