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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多少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11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这是一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就明确规定,加班费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工式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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