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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就应享受年休假

123发布时间:2016年8月5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案例:于某是一名派遣工,在某派遣单位已工作一年多了。一年来,于某先后被派往多个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现在快过节了,同出外打工的姐妹都要回家过节,于某也想回家看看,可公司表示他们这类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待遇,没人负责。
  说法: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于某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于某符合上述条件应享带薪年休假待遇,不应因派遣工从事的是多个被派遣单位的临时性工作而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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