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规定
1. 军转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仍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军转干部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其职务工资的正常晋升 ,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按省人事厅苏人薪[1997]9号文件执行。
3. 转业时间统一按军转干部档案移交省军转办的时间为准,起薪时间按军队出具的工资介绍信的接供时间执行。
4. 1996年及以前转业的,其工资处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江苏省人事厅《关于1997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23日苏人发[19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