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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绝对不是所谓“善良的恶法”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7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慎重的,立法技术是成熟的,法律本身是严谨的,不仅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在相当程度上顾及了企业的权利,绝对不是所谓的“善良的恶法”。面对法律的实施,广大企、事业用人单位没有别的办法,惟有依法改变自己,尽快进行必要的转型。这是1月27日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行的“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上,来自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近20名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达成的一致共识。
  针对一些媒体报道的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致使部分行业与企业用工成本不断增长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讲必然有一定的冲击,但这其中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那些长期违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而合法用工的企、事业单位其用工成本其实并没有增加,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搞垮中国经济的说法是严重不负责任的片面之词。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从根本上促使更多的企业逐渐依靠履行企业责任、依靠良好的信誉与科学管理、提高效率等积极的方式来获得利润,而不再依靠降低人工成本、大量违法使用廉价劳动力来获得利润。
  谈到如何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时,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除了赋予劳动者全面具体的权利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赋予劳动者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
  比如说要建立更加简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纠纷解决成本降得更低,形成更快的权利落实机制以及在劳动者维权之后依法保护劳动者,使其避免遭受各种方式的报复等等。同时,相关的职能部门还要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法院应当为劳动者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在劳动者胜诉以后帮助其尽快地实现权利,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刑事案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正在起草一个有关治安案件方面的立案标准,其中包括对强迫劳动者劳动和从事超长时间的劳动等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怎样依法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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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让谁欢喜让谁忧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从现实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的欣喜,也听到了一些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的“叫苦连天”。甚至有部分人将目前的物价上涨,也归因于法律的实施。
  对此,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表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比,仅仅比劳动法原来规定的内容严格一些。有的企业觉得有压力是因为他们原来就没有好好执行劳动法,欠账很多,现在新账老账加到一块儿它当然会有压力。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从如何科学减少用工成本的角度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她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讲必然有较大的冲击,但是它将促使企业今后不能再靠降低人工成本,靠大量地使用廉价劳动力获得利润,它应该要靠履行企业责任、靠信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来获得利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应当有一个提高,这表明了劳动者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了,至少体现在一个方面:拿的钱多了,工资高一些了,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真正贯彻实施以后对用人单位的成本没有影响倒不是好事儿,但是这应该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不少在劳动保障方面做得出色的企业也被专家拿来作为例证。张世诚介绍道:“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没有多久我就去了蒙牛,对这个企业的印象特别好,当时我就问人力资源部的主任,劳动合同法对你有多大影响,对你的成本有没有影响……他说对我们没有影响,第一我们都签合同,第二我们不用劳务派遣,他们做的比劳动合同法要求得更高”。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仅仅是一个底线。劳动关系的问题就是合法的前提下怎么做合理的问题,“今天蒙牛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了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而且身体力行在做这些事情,很多企业是在按劳动法做的,但人家没有讲,没有说劳动合同法好,也没有说不好,只是依照法律去办,但这种声音现在还不够亮。倒是一些做得不好的企业反对声很甚,但愿这种声音不要影响到政府的决策部门”。
  不同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迥异的态度,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将这种现象解释为:中国有2700万用人单位,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劳动法来规范自己的用工制度,而很多企业用的很多的规章制度还是非常陈旧可能连劳动法还没有完全符合,突然进入劳动合同法的时代他们的确不太适应,这恰恰也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
  劳动合同法会吓走外来投资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资方限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引发外来投资转移他国,这一观点也深受关注。一个经典的例子据说是在上海一个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研讨会上,有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拿着劳动合同法草案说,这样的法律要通过的话我们就撤资了,要撤到越南或印度去。
  对此,张世诚转述某位在越南工作多年的国际劳工组织人员的话说,“越南的劳动法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印度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要按照投资所在国的工资水平支付,美国人要到印度投资,要付印度工人相当于美国国内的工资”。
  常凯教授表示,“有些人说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比国际上还严,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其实,我们比国际上松得多,所有的东西都不是中国独创的、超过国际惯例的东西……法律并没有超出中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如果比较起来,不用说和发达国家,北美、欧洲,即便是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印度和日本相比,中国的劳动法制规制仍然还要松得多……印度的劳动法制很严格,比如集体裁员,二百名以上的企业集体裁员必须要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与此同时,常凯教授也强调,“有些企业转移是正常现象,并不都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是各种因素要转移,也允许它转移,而且那些低效率、不规范的企业对中国来说它们应该转型,靠这些企业,中国国家的竞争力是无法提高的”。
  进一步来看,如何对待外来投资是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密切关系的。是继续单纯强调经济的发展,还是更注重以人为本,不仅是有关企业的事情,更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就这一点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工作似乎有很大改进空间。
  部分地方政府类似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gdp的增长,以及随之而带来的政绩上的提升,然而,随着科学发展观作为政府施政的一种主流价值观,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观点必须得到修正,在这方面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表示,“我们开始关注环保,开始关注劳动者权益,在外商投资的目录当中我们也会看到对环境损害非常严重的外来资本是不受欢迎的。慎重考虑以低劳动力成本作为特征的企业的进入,也应成为一种政策导向”。在这个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法制权威与法制统一的有效维护,地方政府是否有一个正确的发展观是至关重要的。
  不应被“误读”,更不会被“唱衰”
  不论是企业或是某些个人,对劳动合同法不恰当的理解,也许并非是孤立的,除了出自自身利益的考量之外,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某些“误读”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社会舆论尤其是学界,对劳动合同法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若用学术标准评判,未经论证或不作论证的‘我认为………’之类的看法,与其称之为观点,不如称之为‘猜想’更适当。”王教授进一步谈到这种“猜想”的典型例子:“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如何就马上知道成本增加了?”
  误读或是猜想若是出自普通人之口,作用或许有限,如果来自学者,那么其传播效应以及公众对其的可接受程度都是非同一般的。针对部分非法律专家“中国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搞垮中国经济”的观点,常凯教授认为,“学界应该有责任澄清事实”。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或许是学术自由发展的关键,对同一事物不同学科的解读也有利于对研究对象更深刻的理解。然而,对于法律这种需要用于社会实践的社会规范而言,统一、明确、专业的认知显然是必须的。正如常凯教授所言,“学术问题和法律执行问题应该分开,学术上有什么不同的意见,作为一个学者完全是可以坚持的,但法律执行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有尊严,公民要执法、企业要执法,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错误理解在相当程度上跟社会上的误导有关系,有些专家给企业出主意,究竟对企业有积极意义还是消极意义,在这方面其实我们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说完以后对这个企业究竟有什么好处”。
  法学专家对“误读”的批判,并不能改变社会上的确存在的一些对劳动合同法悲观的理解,就这方面而言,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近期应该说唱衰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我们不能说是主流,但确实成为了一种时尚,其实也不难看出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国有企业,并不代表绝大多数有法律意识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能说代表了广大的中小企业”。然而,这种即使非主流的声音还是应该引起重视。郭军进一步表示,“现在有些部门正在了解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情况,不是因为贯彻得好,不是因为积极作用去调研,而是有一些所谓的专家,有一些有影响力、有话语权的企业在跟决策机构反映这个问题,如果让这种认识变成了主流,我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乐观”。
  这种担心或许不无道理,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相关立法博弈的终结。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资方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传播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主流舆论平衡双方力量,使得法律能够被正确适用,是落实劳动合同法、谋求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在这个方面,郭军认为,“政府、群团、学者大家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把我们认为是准确的,劳动合同法的本意讲出去,宣传出去,让它变成主流的声音”。
  换个角度来说,不论是有意无意的误读,还是角度不同的争论,争议总是难免的,关键是争论的目的是什么?就这点而言,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叶静漪副所长的表述很是精道,“争议是比较正常的,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处在转型期,劳动关系的规范问题给我们提出了很重的任务,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立法、引起的讨论,应该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在整个讨论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负面影响的问题,无论是政府、企业、媒体、专家学者和各种社会组织我想都要共同关注整个劳动关系状况……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万众一心,支持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正是由于包括法律专家以及媒体在内的诸多力量的努力,所以,面对一些对劳动合同法误读的观点,以及某些唱衰劳动合同法的论调,人们都应该更有信心地看到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资关系尚未和谐,同志仍须努力
  信心与乐观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就完美无瑕。事实上,法律的实施只是刚开始,对于劳动合同法而言,它的生命在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因此,要想解决诸多劳动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更新是必要的和必然的。
  在这方面,诸多专家将关注的视角放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执行上。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教授认为,现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多数都是在契约法的命题下进行规定的,而国外(如日本、德国)的有关法律公法属性更强,而不是契约法属性更强……具体到劳动合同法而言,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内虚”,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干预的严重贫血,国家行政机关毫无作为,比如,职业介绍都是行政许可才能进入,劳务派遣行政就没有任何许可,放任它采取普通的公司注册程序,只不过严格了一点资本金。
  在此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所描述的情况,“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中国现代阶段,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资本相对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基本没有和老板讨价还价的余地,当面临忍受侵权和失去工作两难选择的时候,可能大多数人还会忍辱负重,希望息事宁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简单的gdp,对企业格外的关照,甚至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有些仲裁机构,包括仲裁方开出了天价的仲裁费和诉讼费,把诉讼拒之门外。”
  因此,部分学者强调在行政干预之外,使刑事法律更多地介入进来。郑尚元认为,当前劳动派遣领域应该加大刑法的力度,对黑派遣、恶意派遣和派遣逃匿现象施以重罚,“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现中介逃匿现象了,像中天置业,深圳的房地产中介老板卷款跑了,将来劳务派遣难道就没有逃跑人吗,这个领域应该施以重罚,刑法应该在这里有所作为,否则的话市场永远乱而不治”。姜俊禄则更关注于劳动刑法当中的工资拖欠问题,他认为“工资的拖欠无异于抢钱,比贪污还要恶劣,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当中或者是在现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当中,在工资的拖欠问题上要考虑用刑法的手段制止违法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
  除了健全相关的机制以外,还需要相关的部门组织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国庆表示,工会确实应当成为劳动者、职工利益的代言人,通过集体的力量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来,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法院应当为劳动者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在劳动者胜诉以后帮助其尽快的实现权利,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也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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