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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国: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立法更可行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25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据我所知,劳动者能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主要有,一是加班申请,二是工资单(卡),三是考勤卡,四是工资表。这四个证据,只有工资单(卡)在劳动者手中,但工资单(卡)上并没有加班记录,所以也就不能证明是否加班。而加班申请、考勤卡和工资表都由企业完全掌控。如果企业实行加班申请制度,就不会存在加班费问题,否则,也不会执行这一制度,因为劳动者可以在写加班申请时复印留存一份,企业不支付加班费即可凭此举证。考勤卡和工资表虽然有加班记录,但许多企业都“未雨绸缪”,一式两份,一份是原始件,一份是没有加班记录的“备用件”,以“防患于未然”,所以,劳动者也难以凭此举证。

  显然,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己举证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极有可能使劳动者遭遇无证可举的尴尬境地,因为企业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加了班,至于用人单位藏匿加班证据更是难以举证证明,使本来就难以追讨的加班费更难讨要。

  其实,上述四种情况多只在正规的企业才具备,对于广大农民工工作的多数企业来说,虽然每天工作远超8小时,但工资执行基本上都是多劳多得,既不存在加班申请,员工上班也不打卡,有些企业甚至连工资单(卡)也没有,每月只发生活费,余下年底结算。所以,如果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追讨加班费显然不太现实,每月工资能足额拿到手已经是非常好的“待遇”了。

  撇开举证难以及打官司耗费的精力、财力不说,现实中,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在多数情况下决定了劳动者不敢向企业追索加班费,除非不想干了。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是立法的基础,如果不对企业用工、财务管理等企业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己举证”就难以发挥法律效应。

  所以,笔者认为,在完善加班费立法的同时,立法者也应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尽管也面临执行难问题,但后者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显然更具操作性、也更“实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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