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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隐瞒已婚已孕事实遭辞退 维权胜诉率84.2%

123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内容提要:入职时“隐婚”被单位辞退,先兆流产休假被单位辞退,单位未缴生育险生孩子费用谁来承担……随着本市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女员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中的权益保护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入职时“隐婚”被单位辞退,先兆流产休假被单位辞退,单位未缴生育险生孩子费用谁来承担……随着本市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女员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中的权益保护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日前,市一中院发布调研结果,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司法提示。去年,在市一中院涉“三期”劳动争议案件中,女职工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比例达84.2%。

先兆流产休假被辞退

侯某2012年6月入职某服装公司,同年9月侯某发现自己怀孕同时伴有流产前兆,医院给侯某开具了需要休假的诊断证明,侯某将诊断证明交给主管后在家休假。1个月后,侯某被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服装公司表示,侯某因怀孕申请病假,并未履行公司的正常休假手续,构成连续旷工,依公司规定将其开除。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短信息、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证据可表明侯某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不属于旷工。最终判决撤销服装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简历隐瞒婚史被开除

2013年2月,小杨入职某公司,干了不到四个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决定。原因是小杨在入职资料中隐瞒了个人已婚已孕事实,且工作期间请假频繁、休假时间较长,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说法:法院认为,虽然小杨在入职资料中隐瞒婚姻状况,但她所应聘的岗位对其是否已婚没直接具体要求,且婚姻状况不属于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应设置的条件。

按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过程中应聘劳动者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而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属于私人事务,公司不能据此与小杨解除合同。另外,公司也没证据证明小杨在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无生育险也买单

2005年初,小李在北京一家酒店找到一份工作,一干就是6年。2011年小李怀孕生子,住院期间,小李发现其他孕妇生孩子都有生育保险报销,而自己则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花了几千元的生育医疗费。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没有为小李缴纳生育保险,小李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用、医疗费用均应当由酒店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应向小李支付生育住院费用以及产前检查费用5000多元。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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