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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

123发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案例】

  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 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 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 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 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评析】

  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 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 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 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 伤 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 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 反 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 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 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 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 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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