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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保基金违法

123发布时间:2017年5月25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导读]国务院出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其根本点就是在职工受到工伤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单位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情1】某公司为其员工李某申报工伤,该公司称,李某是公司的营业员每天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收来的营业款通过中国银行汇到公司账号上。6月11日上午11:30交班后,他一如既往前去汇上午的款项,然而行至龙津桥中国银行门口时不慎被一摩托车刮碰摔倒,导致手臂受伤,摩托车主肇事逃逸,李某没有报警,还是坚持先到中国银行处理汇款后方才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事发后,该公司、当事人、两名证人供述一致,证明李某当天12:10分左右受伤后仍坚持去中国银行汇款。收到申请工伤的资料后,人社局最初认为,公司提供的人证物证都比较齐全,李某属于上班时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认定工伤。

  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中第一核实两名证人,两名证人中一人电话打不通,另外一人是当事人李某的朋友;第二核实用人单位负责人并做谈话记录同时要求该公司提供银行汇款单和告知该负责人通话记录。发现汇款单有三点不符:一、上款地点不符,公司、当事人和证人提供是龙津桥下中国银行,实际上款是延安路中国银行;二、上款时间不符,公司、当事人和证人都说是12:10分进龙津桥下中国银行上款,实际上款时间在下午14:50分;三、上款公司不符,上款公司本是甲,实际上款公司是乙。

  调查核实后,找企业负责人谈话及讲解相关保险法规等规定,该公司产生悔意,主动要求撤回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2】 某纤维公司职工李某在2014年5月15日14:58许,上班接班时,单位更衣室内换衣出来,在更衣室门口不慎自己摔伤,两名证人孙某、严某都证明在更衣室门口不慎摔伤。

  2014年6月13日单位为职工李某申报工伤,调查了解李某接班时,在更衣室不慎跌倒受伤,并提供两人证人证词。人社局工作人员分别电话核实两名证人,证人均证明李某在更衣室不慎跌倒并亲眼看见;人社局于2014年7月作出工伤决定书。2015年李某鉴定为九级,工伤基金一共支付给李某一次性伤残费和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等共计五万多元。

  2016年3月举报人举报李某不是自己跌倒摔伤,而是两人在更衣室打闹受伤。人社局两次核实当事人和证人还是证明在更衣室不慎自己摔伤,后调查其他同事证明两人打闹致伤。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调查,当事人李某交代自己受伤是两人在更衣室打闹致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工伤。

  国务院出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其根本点就是在职工受到工伤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单位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2015年2月3日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例1]中单位和个人在我们调查核实中发现问题后,主动撤销工伤申请,骗保行为主动中止;[案例2]骗保行为已经构成,现已移交司法部门,等待当事人将是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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