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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对职工罚款管理?

123发布时间:2017年5月31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案情介绍】

  投诉人韩某因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对其罚款、克扣其工资行为书面向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该公司以罚款为由在2015年5月克扣其工资人民币贰佰元。韩某表示其在该公司从事车工,2015年4月,韩某因上班迟到与公司主管发生口角冲突,公司认为韩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理,并于5月份发放工资时予以克扣。

  经调查,该公司表示确实扣发了韩某2015年4月份工资200元,该公司辩称,韩某顶撞车间主管,对韩某进行罚款处理是公司的自主管理行为,目的是加强公司员工的管理,但该公司未提供相关《公司规章制度》或约定。

  【处理结果】

  针对企业的行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条,依法对该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处理,责令该公司依法补发吴某2015年4月工资200元,该公司按指令予以执行。

  【案情分析】

  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罚款是用人单位的私管理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当管理手段,在有确凿事实且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行政部门不应干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行使应由公权力行使的处罚权,因此罚款行为都是无效的。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而给予的惩戒性罚款,应属于无效行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处罚做过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给予劳动者开除、除名、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但该《条列》自2008年1月15日起失效,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罚款管理失去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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