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该企业对劳动强度较大的流水线上作业的职工在连续工作3小时后,休息10分钟作为职工自然需要时间,应视为职工工作时间。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详见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12月10日劳社秘[2002]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