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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

123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8部委《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04]5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为切实加强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欠协调小组)。市清欠协调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清欠机构。
  二、全面排查,落实清欠计划
  根据建设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偿付;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清理与防范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
  对政府投资项目,按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和各主管部门职责,市计委负责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宁波电业局负责本部门直接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市本级项目;市建委负责市本级城建项目;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农业局等负责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全额和部分安排)进行建设的本系统除重点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责任主体,谁拖欠谁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清欠目标,制定还款计划。对其他拖欠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清欠目标,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经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确认后予以公证,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协调,强化监管
  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清欠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拖欠、清欠不力以及新发生的拖欠等重大问题,要抓住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的效能监察力度,把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拖欠而清欠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列为机关效能监察重点对象。
  财政部门要督促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各地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安排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
  建设部门对恶意拖欠、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拖欠记录并未落实清欠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强制实施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在城建项目中试点推行。
  计划、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对有拖欠记录并未落实清欠计划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不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金融系统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审查,对恶意拖欠、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并对其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要采取措施,预防建设资金抽逃现象的发生。
  工商部门要将企业的恶意拖欠等行为纳入企业资信、年检等内容,并强化合同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和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有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纠纷的处理,防止发生恶性事件,同时,加大对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诈、诬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健全制度,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积极推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力争在年内实现全市统一的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制度。对未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加大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处罚力度,将其恶意拖欠行为与企业承接工程、资质资格密切挂钩。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拖欠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拖欠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及时补发的,通过人工工资担保手续或从欠薪保障金专户中支付。
  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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