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案例:王某大学毕业,应聘一家公司,公司人事部告知王某,先试用三个月,三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欣然同意。不料一个月后,王某接到通知,告知公司不需要他再继续上班了。王某不理解,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王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没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本案例中公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王某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