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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
  要按照面向市场、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保证质量、服务就业的要求,全面推进技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合理调整技工学校布局,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从有利于发挥培训资源优势、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出发,对我市技工学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教育规模,提高办学层次,使技工教育结构上趋于合理,整体上有新的发展。技工学校可以联合起来,成立技工学校联合培训集团,实行董事会管理,以契约和经济手段实现专业设置、教学管理、设备使用、师资安排、招生、毕业生安置的统一协调,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各区县政府要对区县办技工学校加以扶持,逐步提高办学层次,使其成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龙头。企业办技工学校是企业职工培训基地,不应视同企业办社会,一味剥离,有条件的应当继续办好,招生确实困难的可改为职工培训中心。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资金无保障的技工学校,以及连续3年不招生或招生数量很少的技校,要通过整顿、兼并、联合,促其转化,仍无起色的予以撤销;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且办学不是以技工教育为主的学校,撤销其技工学校建制。计划、城建、财政、土管、物价等部门对于技工学校要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布局调整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校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确需变动的,必须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签后转报省审批。
  (二)重视技能训练,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层次。技工学校要坚持为生产一线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方向,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并注重企业员工素质教育。要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实习教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实习场所建设,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实习教学设备不能落后于当地先进生产设备水平。实习工厂(场、店)可以享受减免税照顾。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坚持2年或3年学制;招收大、中专或高中毕业生的实行1年或2年学制,可主要进行操作技能训练。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手段组织教学。要开设复合型专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可将微机、外语和就业指导作为技工学校的必修课程。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业能力,重视对学生的法制观念、就业观念、职业道德以及企业文化的教育,使学生真正能够适应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
  进一步扩大高级技工教育的规模。除加快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以外,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也要积极开办高级技工班。'十五'末,高级技工班在校生比重要提高到20%以上。根据《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的规定,技工学校可面向各类教育招生;毕业生同其他职业学校一样,列入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范围,并可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市高级技工学校在办好技工教育的同时,经教育部门批准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学历班,列入国家计划,主要面向技工学校招生,学生毕业后还可继续升学。
  (三)改革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学校经批准,可根据企业用工需要,随时组织招生。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要面向全省招生。技工学校要积极扩大生源,为愿意接受职业资格教育的各类人员提供学习机会。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市外、省外和境外就业服务。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技工学校应当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新进教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现有教师,3年内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且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关心技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确保工资发放,保障各项权益。
  二、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逐级落实目标责任。要认真研究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合理确定就业培训基地,通过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除在城镇普遍推行外,逐步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规定课时标准,取得《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的学员,经相应考试可升入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对社会各类其他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扶持引导,发挥他们的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的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教师可参加技工教育职称评审。要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加强监管,严格审批, 定期检查。
  三、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搞好企业职工培训,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制定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十五'期间,要使中级技术工人占职工队伍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提高到10%以上。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要求,把职工培训作为加强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列入经营者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要落实好培训经费,企业应提、应列的职工教育经费要按规定提取列支,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教育基金外,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为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企业应加强或建立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进一步拓展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落实各项待遇。要加大工人技师的考评工作力度,扩大技师队伍,落实技师待遇,充分发挥广大技师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要建立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制度,评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经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专业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可享受政府津贴。
  四、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实行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保证质量、扩大鉴定范围。要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反映持证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坚持培训与鉴定分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管,切实把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关,履行好对证书综合管理的职责。加强鉴定队伍建议,管理、考务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对鉴定机构要严格审批,严格年审,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技能鉴定合格率和颁发证书情况进行监控,凡违反鉴定规程、鉴定质量不高的,不予发证,问题严重的,取消鉴定资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大投入,强化基础工作,加强题库建设和考核规程、办法的研究,积极采用现代化的鉴定手段,建立和推行先进考务管理体系,确保鉴定质量。要逐步开展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国有企业外,要将鉴定覆盖面扩大到其他所有制经济,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纳入鉴定考核范围,逐步使他们都能按照国家要求持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离校和就业。
  (二)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级职业介绍机构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不得推荐介绍进入国家限定的职业(工种)。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予以通报和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性的认识。把职业培训教育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结合贯彻落实《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增加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对政府办的技工学校应当与其他职业学校一样,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建投资计划,财政投入应逐年有所增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领导,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社会各界都要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形成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风气和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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