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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劳务派遣需改进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23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最新答复意见,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目前很多银行、电信、航空公司等在一些长期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还未到期,该如何处理?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理顺用工关系。如果确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用工单位要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就要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继续使用的,则要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于退回的员工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务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不允许因此大规模裁员;在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还要照发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因“没有用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指标”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怎么办?林景青指出,相关企业及其主管单位今后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用工指标、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指标等作出调整,不应再以此为理由,在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一些企业担心,改为直接签合同后用工成本会否增加?林景青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要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且要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随着法规政策完善和执法力度加大,今后将不存在可“节省成本”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大大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一种“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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