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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5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关于对阜新矿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有关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8〕6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2007年12月31日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90元、180元、170元、160元。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属生活完全、大部、部分不能自理者的生活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80元、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不足630元的,调至63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员调增标准均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以上第一款调整的伤残津贴(包括已经调整过的2006年12月31日前的伤残津贴)不含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破产前一级至四级和破产后五级至六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
  三、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此次矿区工伤职工及工亡家属保险待遇的调整,直接涉及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工作,为其办理待遇调整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按本通知调整三项待遇的资金来源,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费用自行解决,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所需费用由破产费用中列支。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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