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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的几个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问:我新近才从事人事工作,对劳动政策不是很熟悉。我公司用了不少人员从事一般劳动,我在最低工资问题上有许多拿不准,希望帮忙解答。
1、本市目前哪些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最低工资?
答:《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地劳动力等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按月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在遇到加班、加点时,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凡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因企业实际需要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690元确定。即690元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20.92天确定。
3、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允许吗?
答:这种做法不允许。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企业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4、企业平时按月发给劳动者工资达不到690元,但到年底发给职工一次性年终奖金,全年分摊后每月可能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答:这种情况也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凡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690元;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最低工资中是否剔除职工个人所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
答:《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中所约定的企业应另行支付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仅是指按国家规定职工个人必须缴交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职工个人缴交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应计入最低工资690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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