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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Tags: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法律规定,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赵义厚律师,常德劳动维权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假期。享有产假是所有生育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需要的能力;减少早产、异常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已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示关注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适当的生活标准维持无所匮乏的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购买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保局支付,未购买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公司支付工资

  其中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原则上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不过如果你单位在你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还愿意为你支付产假工资,也是可以的,如果员工产假期间单位发放了全薪,那么这部分钱应该入单位账户,如果单位未发放全薪或者发放了部分工资,则用来补足员工的工资。同时,如果生育津贴不足以发放员工全薪时,单位要负责补足员工的全薪。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算:

  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 3500 / 30 * 产假天数 =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有些企业甚至会明确要求不招未育的女性职工,为保护女性职工福利,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招聘不得限定性别规定,那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具体情况是怎样的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具体情况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据悉,《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男女同工同酬。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四期"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所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四期"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解雇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需延长到"三期"结束为止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招聘不得限定性别,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该规定的出台,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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