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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养老保险被销怎么办?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政策解读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2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Tags: 员工离职养老保险被销怎么办,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政策解读

  赵义厚律师,常德劳动维权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员工离职养老保险被销怎么办?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员工离职养老保险被销,该单位行文违法吗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王某原系某保险公司副总,工作期间公司以发放职工福利的方式承保了以王某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7份,投保人即为该保险公司,保费也由公司一次性缴足。其中,3份保险注明投保人为王某,4份保险注明投保人为公司。2013年王某在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时,被告知上述7份保险合同在2001年王某离开公司后即已解除。


  今年3月底,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8万余元。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诉求的7份保单,均为保险公司购买,并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为实际投保人;王某原是保险公司副总,在其擅自离职后,保险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办理了退保手续,全额收缴其已计存的补充养老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解除合同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投保人为王某的3份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对其余4份保险合同,虽然保险公司是投保人,但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因为,上述合同生效后,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即已享有完整的期待利益。保险公司从未通知其关于合同解除的事宜,直至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才知道合同已被解除。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且未及时告知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州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该条规定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利,平衡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显著优势地位。而本案涉及的4份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为同一主体的保险合同,如允许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公司不经被保险人知晓即解除合同,无法排除其利用保险公司的优势地位滥用解除权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可能。


  同时,本案为养老保险合同,关系到被保险人对退休以后收入及生活的安排,保险公司未告知被保险人即解除合同使被保险人失去投保其他养老保险的机会,导致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利益受到了损害,且已无法补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资讯:解除合同后养老保险要交回吗


  某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2年后,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提出:如果该职工要解除合同,就得如数交回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该职工不同意,发生劳动争议。


  这起案例涉及的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不可以要求他交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问题。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是说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执行。这笔钱是职工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劳动者依法得到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即使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只能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其退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过,如果单位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退还,则应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处理。


责任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政策解读

  摘要:自从2010年实施后,劳动者如果在外地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于工作原因转移到了别市工作,这种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流动了。那么是如何贯彻实施的,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的解读。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解读一: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解读二: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解读三: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的严重性全面突显,所以国家出台此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目前的养老难的问题,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关系到每个人的养老问题,所以对出台政策的详细解读也是十分有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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