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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建立的难点与对策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 毛荐其

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前提条件和特点

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依靠市场的力量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和一种机制。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中,劳动力就业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即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有权自主选择,自主决策,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员工,员工有权自主选择企业。

构建高层导向就业机制的前提条件有三:其一彻底改革统包统配就业机制;其二必须解放劳动市场的主体,这是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基本条件;其三建立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即打破城乡差别、区域差别、消灭个人身份差别。

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特点如下:赋予企业以充分的劳动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劳动关系契约化;高层配置劳动力资源。

二、当前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建立的困难所在

首先是国有企业职工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原因有两点:一是下岗职工的观念转变难,二是体制、障碍的存在。

高度稳定的传统就业制度惯性强化了下岗职工对政府的原有企业的依赖。

在长期享受传统体制就业保障和社会主义不存在失业的意识形态作用下,国有企业职工已形成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即就业靠政府。而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目标的强烈追求,所出台的一系列扶持、鼓励、帮助实现再就业的政策举措,又进一步强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这种依赖心理和预期。尤其是竞争的弱势群体,除非获得政府的特殊保护,否则仅凭自己的素质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取合适的就业岗位是相当困难的。而要想获得政府的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使自己处于下岗无业状态。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使下岗职工产生再就业公有制偏好,从而制约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和顺利实现再就业。

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虽然货币工资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但政府通过企业承担起包揽职工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的责任,劳动者只要进入国有企业就业,就可以派出一系列其他保障权利。如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住房等福利保障,形成中国特有的企业保障体制。且国有企业工作轻松,竞争没有外企和民营企业激烈,对弱势群体更有无限的吸引力。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的深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初步建立。然而,从保障的力度及覆盖面而言,这种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远不及已运行了几十年、几乎涵盖职工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全过程的企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家庭负担重。因此,再就业企业所能提供的社会保障力度与宽度就成为其选择再就业去向的主要决定因素。而现有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强烈反差,恰恰在两类企业之间构筑了一道制度性鸿沟,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行为选择具有明显的再就业公有制偏好。

缺少对国有企业显性失业者的利益补偿措施,也是目前企业难以终止与下岗职工劳动契约关系的又一重要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低工资高就业的安抚和劳动就业机制,职工的工资很低,职工创造的绝大部分价值上缴财政以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这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了半辈子的青春的中老年职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出台一些有关下岗职工利益补偿政策,但其资金来源仍主要依靠企业本身,对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用企业自有资金、历年工资节余来支付,也可以出售出租部分资产或股份的方式获得资金来补偿显性失业者的损失。但对那些经营困难、停产半停产企业,无法靠出售出租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或股份获得资金,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难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城乡分割,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受到种种限制,一个城乡开通的、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形成。

政府为了社会稳定,扩大就业,提供就业岗位,设置较高的门坎,甚至强行赶走乡下人,禁止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为造成城乡分割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3、社会保障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法治化程度不高,操作不规范和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个较为稳固的社会安全网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样必然使企业下岗职工难排后顾之忧。另外,对于广大的农民工,其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尚无思路和具体办法。

三、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建立的对策

1、应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企改革方向,实现国企职工身份的彻底转变。政府要出台国企身份转换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多渠道解决身份转换的资金来源。国有企业在转机建制的时候,应抓住有利时机,实现员工持股,国有企业职工由劳动者变为股东,可同时实现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

2、从有利于促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的角度设计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险覆盖面广、涵盖城乡所有劳动者、法治化程度高、独立于企业之外,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建立的制度保证。应该指出的是,在国企劳动关系社会化过渡中,由于受到积累资金的限制,在加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必须强化社会救济的执行力度,这样既能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构筑较为稳固的社会安全网,又能解除企业中老年失业者的后顾之忧,为企业和职工走向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前,应重视设计包括城市和农村所有劳动力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基本指导思想和思路是:打破现行户籍制度,对城镇常住劳动力实现平等的保险待遇;基本保险待遇要进一步降低,个人自保数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保险的形式和标准要多样化,使劳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收入预期,灵活选择不同的险种和标准;城市困难人群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可依靠建立困难救济制度和医疗救济制度,对大多数人来说应更多地依靠自保来解决养老和医疗问题;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当前应当研究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时的补偿和税费问题,以解决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3、建立就业服务体系,为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提供服务保障。一个发育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需要有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社会服务体系。

各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社会劳动力调节的专门机构。它的职能是负责统筹管理社会劳动力的各种职能,包括对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组织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和发放改业救济等任务。

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最重要的机构是职业介绍中介。要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职业介绍相结合,整体介绍与个案介绍相结合,覆盖城乡、信息灵敏、运作高效的职业介绍网络。建成一个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登记、余缺情况分析、就业介绍与推荐等各项服务功能的劳动力统筹调节信息网络。随着信息技术的大量引进和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可逐步实现国家、省、自治区、市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联网,以达到信息共享。

作为服务体系的另一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开发服务机构,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网络,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全方位、一体化、综合性、多层次、多功能直接为就业服务的职业技能训练中心。

4、建立健全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方式,对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予以正确引导。如建立劳动力需求预测系统,为企业用人和劳动者就业提供信息:建立岗位空缺申报制度,及时公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系统,及时公布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及时通报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5、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孕育的催化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支撑整个经济的增长,而且大大改变国有企业改革的条件和环境。因为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造,职工身份的转变和市场化就业,不可能在国企改革本身的范围内得到解决,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市场就业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6、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力个体是平等的,在同一条件下公平竞争;劳动力是可流动的,不受任何限制;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与调节完全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政府可以实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因此,为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实现国企职工身份的彻底转换;消灭个人身份差别。如干部与工人差别,国企与民企职工差别等;取消户籍制度;取消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和人为设置的门坎,敞开城门,让劳动者来去自由;政府可采取间接调控,制定政策,引导劳动力的正常和有序流动。

7、坚决废除现行的城乡户籍制度,取消对农民工进城一切不合理限制和收费,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就业。中央政府要下令地方政府取消业已设置的阻止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各种障碍,不得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应明确地有针对性地规定维护农民的迁徙和就业的权利。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政府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收费、规定不准民工进入的行业和岗位等做法,不仅严重扭曲了民营经济对资本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压制民营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导致民营经济的萎缩,破坏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

8、加快中小城镇建设,一国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农业人口的减少和城镇人口的增加。而超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涌向大城市,大城市将不堪重负。因此,加快发展中小城镇就成为必然选择。

9、加大政府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许多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程度不同地存在以征收管理费为由为本部门创收。这种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是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着手进行地方政府的行政改革,规范政府行为。同时加大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队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作为市场体系的培育者,市场竞争的裁判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劳动关系的调节者。其就业方面的责任主要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力求社会的低失业率,促进充分就业的实现;扶持对求职者进行必要的服务;扶持在劳动力市场上条件较差的社会成员就业;通过监督与干预,反对欺诈、垄断等不法行为,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

10、加快制定各种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只有这样,发生争议后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并做出正确的裁决,以调节复杂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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