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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区就业工作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4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开展社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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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建立工作网络

实行优惠政策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

(一) 建立工作网络

1. 组建机构,落实职责

(1) 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由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工商、地税、城建、卫生、公安、文化、物价、金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组成的社区就业协调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当地社区就业发展规划,确定提出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2) 县(市、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当地社区就业工作,为社区就业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指导开发就业岗位,统计汇总社区就业工作的各项指标。

(3)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劳动保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任务是:根据社区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要求,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统筹掌握社区就业岗位信息,管理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维护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服务;为社区就业人员代办各项社会保险;负责做好社区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建立社区就业劳动组织

(1)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是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社区就业实体。其认定的范围和条件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事社区就业工作的相关业务;纳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到从业人数的60%以上。

(2)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创办时应按规定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职工人数花名册,资金来源和经营项目等资料。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经营范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予以认定。工商、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审核。凡经批准建立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均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证书》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证和年检(《证书》和年检均不收费)。在社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二) 实行优惠政策

1. 享受范围

凡在以下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以及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均可享受国家税收和工商规定的优惠政策: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和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修理、杂货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上述岗位中,凡依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从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 优惠政策。

(1)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从凭《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 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3) 新办小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 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5) 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 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7) 对持有《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卫生、公安、城建等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登记注册和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经营活动中的各种收费。

(8) 对年龄偏大、文化及技能水平较低,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安排他们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9) 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或补助费中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10) 对已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如本人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与在原企业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可享受社会保险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可委托当地街道劳动保障站代收代缴。

(11)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在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的各类社区就业实体提供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对于社区就业实体的小额信贷需求,要简化手续,积极支持。

(12) 各地要专辟场地,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凭有关手续直接入场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在组织社区就业实体中遇到的场地、项目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和街道基层组织应尽可能帮助解决。

(13)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社区就业的,其从业资格及工种(岗位)技能培训,可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办学单位进行,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免费培训。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城镇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的,可比照上述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

(2)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族、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卫生、公安、文化、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尽一切可能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社区再就业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3)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发布社区就业信息、开设社区服务窗口、组织创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开展社区就业的职业介绍, 及加强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指导与服务等多种措施,鼓励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实现再就业。

(4)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利用遍布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优势,进一步宣传、动员、组织下岗职工发掘社区就业岗位,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领域中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街道基层组织要积极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为辖区内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 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

1. 享受优惠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备案。

2. 享受优惠的范围

凡在以下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均可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1)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 养老服务;

(6) 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7) 避孕节育咨询;

(8) 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 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3. 税收优惠的内容

(1) 营业税。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营业收入,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2) 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2003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个人从事独立服务的自其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的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照省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新办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新办劳服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 新办小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3) 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4) 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按照湘地税函[2001]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湘政办发[2001]16号、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享受社区就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湘地税发[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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