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关于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26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5]184号)和《关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境外就业培训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广大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而且有利于拓展境外就业空间,从而促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各中介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中心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和督查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大力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为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工作提供保障

各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境外就业培训基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托各类教育培训中心、技工学校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建立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对所有境外就业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输出。

要在全省大力组织实施境外就业“金桥工程”,每年在全省命名一批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和境外就业资源基地。对获得培训基地和资源基地称号的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为其颁发牌匾。

三、切实强化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素质

所有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输出的境外就业人员,包括到外籍船上工作的海员、渔工,均须在出国前接受一定时限的适应性培训。境外就业培训采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写的境外就业培训统编教材,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外语、国别知识、职业技能、法律法规、行为规范、生产安全、卫生防病等相关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中介机构,应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到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培训结束后,各中介机构须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参加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境外就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向其发放《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合格证》须加盖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发放。所有境外就业人员均须取得《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以确保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质量。

同时,对部分高技能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根据境外就业人员的需要和中介机构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其出境就业。

四、深入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境外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各中介机构要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5]184号)和《关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64号)精神,充分利用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根据政策规定,境外就业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或降低培训费标准(降低额度应在500元以上)的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可持以下材料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一是申请报告;二是参加培训的境外就业人员名册及《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三是境外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吉林省求职登记表》等复印件;四是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五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对境外就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六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七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为境外就业人员减免培训费的证明,需境外就业人员签名或加盖名章;八是《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九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十是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的飞机票复印件。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持上述材料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境外就业人员培训补贴费申请表》(见附件1),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后,转由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费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积极鼓励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介绍境外就业人员,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境外就业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介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出境人数,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90元/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180元/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证明(须加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公章);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出境就业人员名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的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境外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吉林省求职登记表》等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持上述材料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境外就业人员出境介绍补贴申请表》,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后,转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享受境外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其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凡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人员,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担保,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不高于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为境外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持以下材料到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办理《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一是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四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书》;五是《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向省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