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乡、村企业改制后参加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1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实现撤乡改办(街),原乡、村企业职工转变为城镇企业职工,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的规定,这些企业在改制后,参加当地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1]22号)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1年7月30日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