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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女职工产假

12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某私营企业女职工陈某,于2003年5月2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 休息,7月7日接到单位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 ,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单位上班,直到8月底才开始上班。上班后,单位以陈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0元。陈某向单位提出,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单位以单位里女工多,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补发所扣工资。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企业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企业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0元,并赔偿损失200元。
  婚姻家庭律师这是一起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诸多做法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后者同时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本案中,该企业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没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相关规定计发。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0元。由于其理由是违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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