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拟聘雇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旅行证》;
4.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就业证和暂住证件;
5.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台、港、澳人员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6.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履历;
7.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台、港、澳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文件。
持有就业证在外省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转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提供外省市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和照片。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在原就业证上加注变更签注;外省市转来本市就业的,重新发给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