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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活动经费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职工孟女士咨询:我所在的公司工会于中秋节前组织了一次登山比赛,要求全体工会会员参加。我觉得没什么意思,便没有参加。我认为工会组织活动属于对会员的一种福利,每个工会会员都有享受这项福利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工会按人均花费的200元直接发给我现金,但遭到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法律人士解答:孟女士无权要求公司工会对其直接按份发给费用。
  我国《工会法》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及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同时,还对文体活动方面的支出明确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公司工会组织的是一种要求全体会员参加的集体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自然当属其列。而孟女士基于所提理由拒绝参加,可以说是自动脱离集体活动的私自行为,违背了公司工会组织活动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工会法》第46条的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3条也指出,对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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