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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工资制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23日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Tags: 定额工资制是什么,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

 赵义厚律师,常德劳动维权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定额工资制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涉及国家与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的关系,又涉及企业对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专指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基金实行按某种定额提取的制度,比如苏联实行的"工资基金定额制"。这一制度规定了每一卢布产品中应含的工资定额,每增加一卢布产品,即可按工资定额相应增加工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指企业在劳动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定额劳动的基础上,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多少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定额工资制的内容


  定额工资制应包括三个组成要素:第一,能反映职工劳动量的各种定额,即职工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形式的劳动,都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生产、工作和应完成的数量及质量;第二,各种定额都应该有科学准确的计量标准,并能进行严格的考核;第三,职工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其完成定额的多少。完成定额多,其工资就多;完成定额少,其工资就少。任何一种工资形式,只要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即可称之为定额工资制;反之,若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称为定额工资制。


  通过以上对定额工资制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定额工资制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具体的工资形式。它是对具备上述三个组成要素的多种工资形式的科学概括。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各种工资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企业的工资分配应以定额劳动制度为基础,职工的工资收入应与其完成的定额紧密联系,并随着完成定额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定额工资制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目前,在我国一些企业中试行的定额工资制有多种具体形式。按不同的定额区分,可分为产量定额工资制、工时定额工资制、消耗定额工资制、价值量定额工资制、工作量定额工资制以及综合定额工资制等等。


  上述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各有其大体适用范围。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对各类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按照它们各自的劳动定额或劳动规范要求,规定其生产任务和应完成的任务量。这一任务可以是产量、工时、消耗、价值量以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等,并按照各单位完成任务量的多少支付相应的工资。然后,再由各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完成劳动定额的多少,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


  企业对后勤服务单位和科室的人员,则一般可以根据其工作特点、职责范围、服务对象等,规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应完成的工作量,这一工作量可以是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各种有具体数量规定和明确职责要求的工作任务。然后按照企业对单位,单位对职工个人完成的工作量的多少支付相应的工资。


  这里,需要分析一定定额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关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二者是从属关系,定额工资制包括了计件工资制,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计件工资制具有定额工资制概念的内涵,也是由定额工资制三要素所组成。另一种看法是:二者是平列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有不同形式的定额;二者的区别是:计件工资有单价,按件计酬,定额工资没有单价,完成了定额即拿已规定的标准工资或某绝对额工资,超过或低于定额即根据规定按相应比例增、减其工资。因此,凡能计件的都实行计件;不能计件的,则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这样将二者区别开来,有利于分别积极推行定额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上述两种看法,都有一定道理,可以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和试行。


  定额工资制的作用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实行的定额工资制,虽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但是已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定额工资制以定额劳动制度为基础,按照职工完成的有效定额量支付工资,把职工的劳动定量化、数据化,从而使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在科学、准确地计量职工会出的有效劳动量的基础之上,为企业对职工合理支付劳动报酬和拉开收入差距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2、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实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在着手工作前,即能了解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并了解可望获得的报酬,为职工指明了努力劳动的目标,有很好的事前激励作用;完成定额生产、工作任务量后,即可获取相应报酬,真正做到职工劳酬相符,进一步强化了事后激励作用。另外,定额工资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各行各业和企业内部各工种、单位,都可采用这一工资形式,因而,定额工资制较之其它工资形式,其激励作用更强、范围更广。


  3、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


  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定额工资制要求建立健全定额劳动制度,从而保使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计量、标准、检测、台帐、原始记录等工作,使之实现科目规范化,报表制度化,记录数据化,储存档案化,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管理;同时,实行定额工资制还需要企业内部劳动、人事、计划等制度改革相配套,从而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


  定额工资制的上述作用,必将保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因此,已经实行了定额工资制的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这一工资形式;尚未实行的企业,应创造条件实行定额工资制,以期充分发挥定额工资制积极作用。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

   工资发放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代替


  一些用人单位常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支付,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目前,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很普遍,部分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才能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虽然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劳动,但仍然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等各种理由和借口,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本质上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知情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也有权获知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各地也对此做了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超过规定的期限支付工资都是违法的,所有这些规定,对年薪制也不例外。保证工资的及时支付,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中对此也都做了规定,大部分地区的规定跟原劳动部的规定一致,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也有其他部分省市的规定与原劳动部的规定不一致,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数地方规定在劳动者离职时要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就有关工资支付问题进行约定呢比如实践中,对销售人员离职时的销售提成如何结算、支付,是否属于一次性付清的范围等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一般是认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对于奖金、销售提成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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