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义厚律师,常德劳动维权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伤鉴定一直都是受伤职工比较关心的一个点,因为工伤鉴定是确定工伤等级唯一的一个方式,同时,工伤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赔偿的依据,所以大家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鉴定。在申请工伤鉴定前就需要充分的了解工伤鉴定所需的材料以及工伤鉴定的机构,以便更好的进行工伤鉴定,减少工伤鉴定过程的时间。
一、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职工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应材料。
4、在工作时间的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二、工伤鉴定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实行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处理各县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工伤鉴定所需材料以及工伤鉴定机构的全部内容,工伤鉴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等方面的资料!在实际工伤鉴定的过程中,职工需要了解大致的程序,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只需要按照鉴定部门的要求进行就可以了。今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工伤鉴定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工伤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